2019-04-03 18:09 浏览次数:14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5543号
广州宏鑫石油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张献文、韩素亚、李献忠、佛冈瑞日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韩跃社:
河源市捷兴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宏鑫石油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张献文、韩素亚、李献忠、佛冈瑞日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韩跃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河源市捷兴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10时-12时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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